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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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河北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前身为创办于1903年的北洋工艺学堂,是我国最早培养工业人才的高等学校之一,创办了全国最早的高校校办工厂。1929年改称河北省立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河北工业大学。一百多年来,学校传承“兴工报国”办学传统,秉承“勤慎公忠”的校训精神,彰显“工学并举”的办学特色,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为国家培养了三十多万优秀毕业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校友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在本校友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四条 本会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河北工业大学的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与合作,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共同为校友的发展、母校的建设与国家的强盛贡献力量。

第六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校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和经验交流活动等,促进各地校友会间的交流和合作;

(三)宣传母校,向校友通报母校教育、科研等发展情况,团结广大校友,促进母校建设;

(四)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一)个人会员

个人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团体,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2.积极参与校友会活动;

3.在河北工业大学工作、学习过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4.在河北工业大学前身使用其他校名时期工作学习过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5.在河北工业大学改用其他校名时期工作学习过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6.学生包含考入、代培、进修、自费、走读、短训等各种形式在校就读过的学生和被河北工业大学及其前身或改用其他校名后授予名誉学位的人员。

(二)单位会员

1.各分会以单位会员形式入会;

2.校友创办的企业单位或团体等法人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自愿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批通过(个人会员由各分会审批,单位会员由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秘书处审批);

(三)个人会员报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相关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及时更新自己在本会备案信息的变动内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解释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
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活动内容,制定活动计划,预算活动经费;

(十一)提交重大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审批超计划或计划外费用的支出款项。

第三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年度预算内,审批财务收支款项;

(六)审定本会公文;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照会员自愿的原则缴纳。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客观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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