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学院设备领用细则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依据《河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办法》、《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评比暂行条例》、《河北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守则》、《河北工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材料学院设备领用细则。
第二条:材料学院所属固定资产在保障本科教学和为全院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以领用。材料学院在职教职员工在严格遵守并执行《材料学院设备领用人管理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可作为设备领用人领用材料学院所属仪器设备。
第三条:凡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的仪器设备或家具等均是国有资产,全体职工都有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挥国有资产效益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据为私有财产;设备领用是为了:通过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的提高国有资产效益。科研费购置设备原则上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自行领用,运转、维修经费自行解决;其它经费购置设备为公用设备,按学院规定使用。
第四条: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为公用贵重精密仪器,单台价值5-10万元为院级贵重仪器,5万元以下为一般仪器设备。
第五条:对于材料学院所属公用贵重精密仪器和院级贵重仪器一般是在学院领导下实验中心指定专门的领用人。对于新购仪器设备,按照计划有指定领用人的按照计划进行领用;对于已有公用仪器设备或新购公用仪器设备,材料学院符合“领用人”要求的职工可在保障仪器正常运转和全院职工正常使用的基础上提出领用申请,由学院决定是否同意其领用。
第六条:设备领用人要填写材料学院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登记清楚设备基本技术资料和安装地点、配套设施、环境危害、能源消耗、基本运转费用标准(设备领用人充分调研并报学院审批)等内容,并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记录、说明书原件等资料交实验中心设备保管员。
第七条:材料学院设备领用人要负责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指标、、配套设施、环境危害、能源消耗、操作规程、维护规程等)和使用档案(服务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消耗、工作时间、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八条:材料学院设备领用人要负责制定基本运转费用标准并报学院审批,学院审批后可遵照执行。
第九条:材料学院设备领用人具体负责所领用设备基本运转费用标准、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上墙公示。
第十条:材料学院设备领用人具体负责所领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保证设备正常完好、设备操作、维修维护、技能培训、服务教学、功能开发、耗材采购等。
第十一条:被领用的一般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经费由领用人自行解决。贵重精密仪器领用后收取的基本运转费计入学院原有收费账户并建立单独分账,领用人可在分账额度内支出耗材费用,不足部分领用人自行解决。贵重精密仪器领用后一般故障维修经费(设备总值2%以下)由领用人自行解决;正常使用情况下遇有重大故障维修经费(设备总值2%以上)由学院协调解决部分维修经费,学院协调解决部分额度一般控制在(维修费总额-设备总值X2%)X50%以内。
第十二条:设备登记入帐后如有领用人变更,双方要及时到管理员处登记备案。贵重精密仪器领用人变更要双方共同报请学院,批示后双方要及时到管理员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材料学院设备领用人员每年对领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状态等信息整理后上报给设备保管员,以便信息公开透明,保障为全院师生服务。设备使用情况包括各种服务对象(教学、课题组)的设备运转机时、设备服务工作成绩(通过该设备完成的教学工作、科研项目、获奖、发表文章情况等)。设备状态包括完好情况、安装地点、配套设施、环境危害、资源消耗、安全情况、领用人变更等。
第十四条:材料学院设备领用人要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和《河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办法》、《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评比暂行条例》、《河北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守则》、《河北工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河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应视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违反制度的或设备运转状态不好、服务工作成绩差的学院有权收回设备,另行安排领用人;对于违反制度并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罚。
材料学院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
登记编号:
名称 | | 分类号 | | ||||
型号 | | 设备编号 | | ||||
附件 | | 购置日期 | | ||||
厂家 | | 单价 | | ||||
供货 | | 数量 | | ||||
安装使用地点 | | 部门 负责人 | | 领用人 | | ||
备注 | 1、设备领用人必须是材料学院在职教职员工。 2、部门负责人指材料学院所属各系、所、教研室、课题组等负责人。 |
材料学院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
登记编号:
名称 | | 分类号 | | ||||
型号 | | 设备编号 | | ||||
附件 | | 购置日期 | | ||||
厂家 | | 单价 | | ||||
供货 | | 数量 | | ||||
安装使用地点 | | 部门 负责人 | | 领用人 | | ||
备注 | 1、设备领用人必须是材料学院在职教职员工。 2、部门负责人指材料学院所属各系、所、教研室、课题组等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