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采购设备规则与实验中心关于学院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材料学院教学科研设备由校国资处按学校相关制度统一管理。为保障设备良好运行状态,充分发挥设备工作能力,材料学院在《河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基础上 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材料学院实验与分析中心在学院领导下监督与管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一章 采购
第三条 课题组随时可提出用学科建设经费购买设备的意向,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新提出的设备和待采购设备一起形成新的购置清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投票产生购置设备的优先顺序。
第五条 设备的具体采购、安装由主管院长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
第六条 购置的设备由材料学院实验与分析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本着资源共享、教学优先、服务科研、学科互助的原则,建立学院级管理平台,学院由实验中心设专职设备管理员对全部设备统一登记管理,下设设备领用人具体领用设备。
第八条 设备管理员登记管理材料学院所属全部设备,统一保存管理设备采购合同、验收记录、说明书原件等资料,并负责各种设备及相关统计数据整理等工作,日常监督设备领用人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 公用贵重精密仪器须由实验中心指定专门的负责人。
第十条 设备领用人包括:教学、办公人员、本科教学方向实验人员、公用贵重精密仪器负责人、课题组指定的组内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设备领用人在进行新到设备登记时要填写材料学院设备登记表,登记清楚设备基本技术资料和安装地点、配套设施、环境危害、能源消耗、基本运转费用标准(设备领用人充分调研并报学院审批)等内容,并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记录、说明书原件等资料交实验中心管理员。
第十二条 课题组领用设备要由领用人和课题组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
第十三条 设备领用人员对所领用设备负责操作、操作培训、耗材采购、故障维修、实验室守则公示、设备操作守则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十万元以上设备须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制度:设备领用人员对每台设备建立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验内容、服务对象(教学、科研、对外)、针对项目、工作机时、设备完好状态、维修情况等。
第十五条 设备登记入帐后如有领用人变更,双方要及时到管理员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设备领用人员每年对领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状态等信息整理后上报给设备管理员,以便信息公开透明,保障为全院师生服务。服务质量不好由实验中心报请主管院长收回该设备领用资格。设备使用情况包括不同服务对象的设备运转机时、设备服务工作成绩(通过该设备试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奖、发表文章情况等)。设备状态包括完好情况、安装地点、配套设施、环境危害、资源消耗、安全情况、领用人变更等情况。
第十七条 设备运转经费来源:教学领用设备日常教学实验运转经费由院教学业务费支持;课题组利用教学领用设备进行科研实验,则由课题组进行适当耗材补充(以具体实验记录为准)。公用贵重精密仪器日常运转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本科生课程实验除外),对使用人适当收取一定经费用以维持耗材采购等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课题组领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领用课题组负担,实验中心负责的设备维修经费由主管院长酌情从重点学科费划拨。
第十九条 课题组领用设备用于组内日常运转和为本科生课程教学实验服务等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组自行解决;课题组领用设备为组外的科研工作服务时可按登记的基本运转费用标准收取一定运转经费,支付方式以对方报销耗材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材料学院实验与分析中心负责人每年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当年十万元以上设备使用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