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课题组评价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激励我院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我院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高质量的完成国家重点学科和省强势特色学科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材料学院课题组评价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在学科年报、验收、评估中能够体现出来的科研成果转化成 “点” (POINT) ,进行量化。量化结果作为当年课题组考核的唯一成果依据,并对学科做出贡献的相关课题组和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支持。
第三条 成果与相应积点:
类别 | 科研成果 | Point ( p ) | 备注 | |
科研课题 | 国家 973 , 863 ,国家支撑计划课题,国家基金重点课题等 | | 按照课题合同金额,每一万元计 2 个点,上不封顶,在课题完成期内,每年计点。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三大科技主体计划子课题(课题计划执行期间) | | |||
国家级国际合作项目(课题计划执行期间) | | |||
省部级国际合作项目(课题计划执行期间) | | 按照课题合同金额,每一万元计 1 个点,上不封顶,在课题完成期内,每年计点。 | ||
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课题计划执行期间) | | |||
省部级课题(课题计划执行期间) | | |||
横向课题 | | 按照课题到校经费,每一万元计 1 个点,上不封顶,一次性计点。 | ||
科研奖励 (含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 | 500 | 以证书及证书标注时间为准 | |
国家级奖励二等奖 | 300 | |||
省部级特等奖 | 150 | |||
省部级一等奖 | 100 | |||
省部级二等奖 | 60 | |||
省部级三等奖 | 20 | |||
专著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40 | 一次性计点 | |
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20 | |||
专利 | 授权发明专利 | 10 | 一次性计点 | |
学术 论文 | SCI 影响因子 IF<1 | 3 | SCI 收录以权威部门检索为准, SCI 影响因子以文章发表时当年的影响因子为准。 | |
SCI 影响因子 1<IF<2 | 6 | |||
SCI 影响因子 2<IF<3 | 15 | |||
SCI 影响因子 3<IF<6 | 30 | |||
SCI 影响因子 IF>6 | 100 | |||
SCI 影响因子 IF>9 | 200 | |||
被 EI 收录论文 | 2 | |||
公认国际高水平会议特邀报告 | 30 | 大会主题报告需提供特邀证明 | ||
公认全国高水平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 10 | |||
国际双边会议特邀报告 | 5 | |||
学术交流 | 主办或联合主办(前三名)或独立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 40 | 有证明材料“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中任重要职务” | |
主办国内学术会议 | 10 | |||
学会 职务 | 国家一级学会或协会 (聘期内) | 8 - 20 | 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计 20 点,常务理事 15 点,委员8点 | |
国家二级学会或协会 (聘期内) | 5 - 10 | 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计 10 点,常务理事 8 点,委员 5 点 | ||
地方一级学会或协会 (聘期内) | 5 | 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计5点, | ||
期刊任职 | SCIE 期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一级学报(聘期内) | 8 - 20 | 主编、副主编 20 点,编委 8 点 | |
国际普通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聘期内) | 5 - 10 | 主编、副主编 10 点,委员 5 点 | ||
称号 |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 150 | 一次性计点 | |
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 | 50 | |||
省部级突贡专家 | 30 | |||
省部级人才称号 | 20 | |||
人才培养 | 全国优秀 博士论文 | 100 | 一次性计点 | |
省博士优秀论文 | 20 | |||
省硕士优秀论文 | 5 | |||
编写教材 | 教材 | 30 | 列入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 | |
优秀论文导师 | 全国优博 | 50 | | |
省内优博 | 10 | | ||
省内优硕 | 3 | | ||
学院贡献 | 提供学院公共建设经费 | i | i 每万元 2 个点 |
第四条 成果均需要与河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相关,且河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教师为第一完成人。
第五条 允许使用成果的次序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排在前面的固定人员,排在前面的客座或流动人员。当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时,其导师 ( 研究生部登记在案 ) 视同于第一完成人。有多名以上的课题组成员或教师合作成果计点基数不变,有相关人员协商分配。
第六条 本办法每年考核一次,所列成果取的时间为当年的 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 。
第七条 以上条例的解释权归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执行。
材料学院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