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房屋资源使用细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房屋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保证。为合理配置资源使之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经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材料学院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房”是指由学校目前交予材料学院管理使用的或未来由学校下拨给材料学院管理使用的全部房屋。本细则中所涉及的“用房”面积均为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的面积。
第三条 材料学院“用房”领用和退领在优先保障学院办公和教学的基础上由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统一协调安排,学院专设房屋管理员负责房屋领用登记和退领验收,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用房屋。材料学院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均可作为领用人领用房屋。
第四条 对房屋领用人的要求:
材料学院房屋领用人在领用“用房”、退领“用房”、变更调整领用“用房”时必须填写《材料学院房屋领用(申请)登记表》或《材料学院房屋退领验收登记表》。
材料学院房屋领用人是所领用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和学校关于安全方面的规定,认真做好所领用房间的安全制度建设,应做到防火、防电、防事故、做到防盗,有的还应做到防毒、防爆、防尘、防污染、防辐射等,确保安全,完善防范设施,并使防范设施经常处于完好有效状态。材料学院房屋领用人对进入所领用房间的其他人员要在安全方面进行教育、指导、监督,以保障人员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材料学院房屋领用人要维护好所领用房间的基础设施(上下水、门窗、屋顶墙壁、地面、照明、配电、通讯网络等),保证基础设施的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原因和损失并及时修复;不得随意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如因教学、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应做好合理计划并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后方可实施。
材料学院房屋领用人对所领用房间内的设备、设施等有保障完好的义务,有对教学和院内科研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材料学院“用房”分为公共用房和非公用用房。公共用房由 学院统一安排,统一使用,不可作为课题组科研用房,也不可作为研究生办公用房;学院全部用房除去公共用房外均被视为非公用用房。
第六条 公共用房包括:学院党政办公用房、学生会用房、职工之家用房、学院资料室、学院会议室、学院接待室、学院展览室、系所(实验中心)办公室、研究生教学用房、教师办公用房、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平台用房、实验中心管理的专业实验室、实验中心管理的本科教学用房、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重点学科办公用房、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省部级重点学科办公用房、教育部认定的创新平台或创新基地用房、挂靠在我校的国家级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办公用房、挂靠在我校的省部级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办公用房、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公用房、及经过学院认定的公共用房。
第七条 公共用房使用面积定额标准:
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学生会用房、学院资料室、学院会议室、学院接待室、学院展览室、职工之家用房、本科基础教学公用用房、研究生基础教学公用用房、公用贵重精密仪器用房的定额面积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方便、适用和尊重历史的原则下,集体统一协调决定;
分党委书记室、院长室、系所(实验中心)办公室定额面积为20 m2;分党委副书记室、副院长室15 m2 ;
教育部认定的创新平台或创新基地办公用房(包括卓越工程师计划培养用房)、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办公用房、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挂靠在材料学院的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为20m2;
专职院士办公用房50m2/人,软引进院士30m2/人,省管专家,省百人计划30 m2/人,博士生导师20m2/人,正高职称职工办公用房15m2/人,副高或具有博士学位职工办公用房10m2/人,中级及以下职工办公用房7m2/人;
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用房10m2/人,博士研究生用房按6m2/人,硕士研究生用房按照4m2/人分配。(按照每年博士生导师6个学生,教授3个学生,副教授1个学生配置);
院内职工有双重用房身份的采用较高标准配给,不得重复计算。
本科专业实验室用房按三年级+四年级在校本科生人数3m2/人作为基本配置,如需增加由学院领导集体协调解决。
第八条 非公共用房中课题组用房遵循绩效考核配置使用原则,未组建或未加入课题组教师用房视同由单个教师课题组用房处理。课题组用房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学院统一协调批示后方可领用。
第九条 非公共用房包括:课题组用房、院内职工以个人名义领用的房屋、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等专职研究机构科研用房、其它办公用房超过定额的使用面积。
第十条 申请课题组用房的领用人要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学院提交 《材料学院房屋领用(申请)登记表》或《材料学院房屋退领验收登记表》,由学院领导集体决定批复。
第十一条 非公共用房中课题组用房纳入课题组年终绩效考核中的投入部分依据。
第十二条 材料学院用房资源使用细则的修改必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材料学院
2012 年3月